叉車國二標準:《關于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放標準第二階段的公告》
- 新聞發布時間:2022-11-16 10:00:00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改善空氣質量,防治機動車污染,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I、II階段)》(GB 20891-2007),現將有關要求公告如下:
一、2009年10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必須符合GB 20891-2007第二階段型式核準排放限值的要求。
制造、進口、銷售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的企業,應按標準要求向環境保護部提出污染物排放達標機型(系族)的型式核準申報,我部將對通過審核的機型頒發環保型式核準證書。
所有制造、進口、銷售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應按標準要求加貼環保標簽。
二、2009年10月1日起,停止對達到GB 20891-2007第一階段排放限值的機型(系族)的型式核準申報。
2010年10月1日起,停止僅達到GB 20891-2007第一階段排放限值的機型的制造、進口、銷售,對已通過型式核準達到GB 20891-2007第一階段排放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企業應在此過渡期內合理安排制造、進口、銷售計劃。
三、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的型式核準試驗應由環境保護部委托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各檢測單位應按要求向環境保護部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報送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的檢驗報告。
四、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生產企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所有已獲得型式核準機型的環保生產一致性。
五、我部將組織對制造、進口、銷售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進行環保生產一致性抽檢,發現不符合規定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取消該機型(系族)的達標機型核準,并予以公布。
對制造、進口、銷售超標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的企業,環保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實施處罰。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