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使用管理
- 新聞發布時間:2023-05-29 12:00:24
5.1 基本要求
5.1.1 使用單位的基本要求
使用單位應當遵守《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的規定,同時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營業執照;
(2)對其區域內使用場車的安全負責;
(3)根據場車的用途、使用環境(如溫度、濕度、海撥高度、坡度、彎道圓曲線半徑、爆炸性環境等),選擇適合使用條件要求的場車,并且對所使用場車的選型負責;
(4)購置觀光車輛時,保證觀光車輛的最大行駛坡度能夠滿足使用單位行駛路線中的最大坡度的要求,并且在銷售合同中明確;
(5)在場車首次投入使用前,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首次檢驗;
(6)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的1個月以前,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 請,接受檢驗,并且做好定期檢驗相關的配合工作;由使用登記地以外特種設備檢驗 機構進行定期檢驗的場車,使用單位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將檢驗報告(復印件)報送使用登記機關;
(7)制定符合本規程5.1.4要求的安全操作規程;
(8)場車作業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需取得相應項目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 人員證》,持證上崗,并且保證每臺場車在作業時均由司機隨車操縱;
(9)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場車的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查;
(10)在觀光車輛上配備滅火器,并且滅火器應當在有效期內;
(11)車輛配置液化石油氣鋼瓶時,氣瓶應當在檢驗有效期內;
(12)在爆炸性環境使用叉車時,遵守有關部門對防爆安全的管理規定;
(13)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注5-1:本規程所指使用單位的含義見《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